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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治钢律师
所在城市:
湖南省-长沙市
执业证号:
18002004111717
执业事务所: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512号银海大厦七楼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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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孙律师,可以土地增值作为赔偿理由吗? 买卖双方转让一宅基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已办土地使用权 证),卖方收了买方10000元(10%的钱),没有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 定金、违约责任,现在地皮没成交,买方告卖方违约,现在买方以土地升 值了要卖方赔偿他没有得到的增值利益,这有理由吗?是不是符合<合同 法>第36条,买方算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成立了吗?土地升值是否属于<合 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可预见性损失?
2008/5/9 0:00:00
当然对方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解除合同个人认为土地增值部 分不能算着可以预期的实际利益。出让方的违约责任个人认为主要是 利息方面的损失,,如果没有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
回复者:律师
2008/5/15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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