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阴历3月24日(阳历5月10日)我受唐武奇雇请(如唐武奇在起诉书
中所述口头约定由唐武奇支付50元工资)为唐武奇剁树。剁树过程如下:
5月10日上午唐武奇多次电话,最后当面找到请我为其剁树。进入工作现
场后唐武奇先吩咐我剁第一棵树,然后离开去叫卖主前来整理树枝,大约
过了40多分钟后唐武奇再次赶到工作现场(因卖主有事没有到现场来),
此时我已将第一棵树根部剁断了,但树的尖部还挂在另一树上(如图)
工作现场图:
注:工作现场两片林地之间有条村民外出的主要通路,在唐武奇工作的过
程我必须在路口阻止路人从此通过,而这也是唐武奇安排我的工作。
唐武奇进入现场后我便向唐武奇汇报了自己的工作进程并提出了下步的工
作建议,向唐武奇要求先将第一棵完全放倒再剁另一棵树。唐武奇观察了
一下后提出马上剁第二棵树,以便两棵树一同倒下,更省力些。经我多次
劝说不成,坚持先剁第二树。于是唐武奇安排我站在路口阻止村民从两树
之间的道路通过,亲自开始剁第二棵树。我站在路口阻止村民从两树之间
的道路通过时有村民从附近出现,我劝其绕道成功。在唐武奇在剁第二棵
树不久后我在路口见第一棵树要往下掉了,便大声提醒唐武奇注意安全。
唐武奇听到后便开始离开正在剁的那树,不幸被掉下来的树枝所伤。事发
后我马上用唐武奇的电话通知其家人赶来救助。
几点说明:
1、关于我与唐武奇之间的法律关系我认为是非常明确的雇佣关系。在这
种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了雇主应为受雇人当然包括雇主本人的工作提供安
全保障。而受雇佣只能是听从雇主的安排从事工作。
2、我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只是听从雇主唐武奇的安排从事工作。并尽了应
尽的安全注意义务,提醒了唐武奇注意安全。在工作过程没有任何过错。
3、唐武奇多年来一直从事剁树工作有较丰富的经验。他应当能事先预见
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且在此工作过程中对现场的情况是
事先清楚的。而我的全部工作任务是由唐武奇本人安排的。
4、唐武奇在剁第二棵树时事先没有听取受雇人我的意见先将第一棵树完
全放倒自行忽视了安全注意义务。没有尽到雇佣关系中雇主应尽的安全注
意义务。
总之,在这次工作过程中我对唐武奇受伤一事不存法律意义上的安全保障
义务,也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受是益人,所以对唐武奇受伤一事不应负任
何赔偿责任。
在此恳请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唐武奇对我提出的赔
偿请求。谢谢!